主題:郵政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相關事項管理辦法之訂定)【相關罰則】§26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1. 新增業務之許可 2、財務報表之揭露 3、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 4、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 5.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關鍵字:
郵資已付、
一百件以上、
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二十件以上、
付、
已、
指定之郵局、
新聞紙、
欠資郵件、
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