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釋字第五四九號解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span :="" span="" style="\" color:"="">釋字第五四九號解釋 </span></span><br> 【公布日期】<br> 九十一年八月二日<br> <br> 【解釋文】<br> <br> <br> 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政府之補助及雇主之分擔額所形成,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戶籍登記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固有推行社會安全暨防止詐領保險給付之意,而同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有關遺屬津貼之規定,雖係基於倫常關係及照護扶養遺屬之原則,惟為貫徹國家負生存照顧義務之憲法意旨,並兼顧養子女及其他遺屬確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暨無謀生能力之事實,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予以修正,並依前述解釋意旨就遺屬津貼等保險給付及與此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約及社會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br> <br> 【解釋理由書】<br> <br> <br> 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保護勞工及第一百五十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福利措施,為社會保險之一種,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社會保險所提供之保障,依國際公約及各國制度,通常分為兩類:金錢補助及福利服務。金錢補助係為補償被保險人因為老年、殘障、死亡、疾病、生育、工作傷害或面臨失業情況喪失所得時所為之金錢給付,此類金錢給付分別具有所得維持、所得替代之功能;社會福利服務則指直接提供諸如住院照護、醫療服務、復健扶助等,學理上稱為「實物給付」。負擔上述各項給付及服務之社會保險基金,其來源初不限於被保險人所繳納之保險費,我國現行勞工保險制度亦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規定對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提供之保險給付,計有生育、傷病、醫療、殘廢、老年、死亡等項,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則依同條例第十五條所定之比例,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分擔及中央政府與直轄市政府補助。<br> <br>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所受領之保險給付,係由勞工保險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之收益等所形成之勞工保險基金支付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參照),可知保險給付所由來之保險基金並非被保險人私有之財產。被保險人死亡,同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乃勞工保險機構出於照護各該遺屬所為之設計,用以避免其生活無依,故遺屬津貼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上開遺屬之範圍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遺產繼承人亦有不同。 <br> <br>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以養子女收養登記滿六個月為領取保險給付之限制,雖含有防止詐領保險給付之意,惟為貫徹國家對人民無力生活者負扶助與救濟義務之憲法意旨,以收養子女經法院認可後,確有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暨其本身無謀生能力之事實為請領遺屬津貼之要件,更能符合勞工保險條例關於遺屬津貼之制度設計。又同條例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遺屬津貼..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勞工保險實物給付二年內雇主之分擔額保險基金非被保險人之私產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所得替代政府之補助未滿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