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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 3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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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20 日 解 釋 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 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所以,此題A男與B男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而遭到否准,兩人遂提起行政爭訟,請問承審法官若認為民法的婚姻登記僅限異性戀婚姻已屬違憲,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之意旨,其應如何處理?~答:(C)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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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大法官客觀聲請司法院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釋字第 37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