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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525號 有關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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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自釋字525 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A選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C選項) 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 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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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525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信賴保護原則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情事變遷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