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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鐵路事業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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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事業的經營型態 依我國「鐵路法」第2條的定義,依出資者的不同,可分為下列四種: 一、國營鐵路 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的鐵路。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稱為國營鐵路: 由中央政府獨資經營者。 依事業特別組織法的規定,由中央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依公司法的規定,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合資經營,中央政府資本額(股份)超過50%者。 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合資經營,中央政府的資本額超過50%者。 二、地方營鐵路 由地方政府(市、縣政府)經營的鐵路,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稱為地方營鐵路: 各級地方政府獨資經營者。 由各級地方政府合資經營者。 依事業特別組織法的規定,由地方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地方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地方政府的資本超過50%者。 三、民營鐵路 由國民經營的鐵路。民營鐵路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他型態的公司都不得從事鐵路事業的經營。 四、專用鐵路 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的鐵路。專用鐵路因性質特殊,或為國營,或為地方營,端視各該事業的經營主體為國營、地方營或民營而認定之。   鐵路事業的組織結構 鐵路事業的內部組織結構一般可分為三大部門: 運輸部門 營業部門 管理部門 其組成方式有: 分處制:又稱為「集權制」,採中央集權的方式。將內部組織依其業務性質的不同而組成,行車管理的一切事權集中於組織內運務、工程、機務、電機等四處,各處主管是機關首長的幕僚,命令貫徹方式由上而下,下級單位只聽命於直屬上級的命令。優點是責任專屬,權責分明,且指揮靈活;缺點是各處間協調不易,容易造成溝通不良的現象,造成對突發事故之反應時間相對增加,時效較差。台灣鐵路管理局的內部組織即採此一方式。 分段制:又稱「分權制」,採分段授權的方式,係一種橫式的管理制度,亦是一種「直線式幕僚組織」。依地區別劃分部門,將全部路線分成幾個具有完全職能的分段,整體技術標準及管理政策須受各幕僚主管之命令,其所屬運、工、機、電之主管仍須受所屬運、工、機、電各處處長之命令行事。優點是營運、管理事項由各分段自行完成運輸任務,較能適時滿足旅客需要;缺點是各分段可能為了地區利益,而忽略了組織整體上的利益,形成各自為政的現象。 混合制:綜合上述二種制度,將組織線區域的不同,分別歸屬於各分段組織功能。但其缺點則是可能形成指揮權混淆的現象。   鐵路事業的經營程序 備案: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的興建,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鐵路法第28條) 審核: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公告。若規劃內的鐵路路線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申請交通部核准建築經營之。(鐵路法第10條)在運輸有效距離內,除都會區域內所建的捷運系統鐵路外,不得興建平行鐵路線。(鐵路法第11條) 登記:民營鐵路經交通部核准備案後,應於籌備期間內,依公司法的規定,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依「鐵路法」第33條規定,民營鐵路的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立案: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的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申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鐵路法第29條)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峻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峻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鐵路法第16條) 經營: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鐵路法第16條) 依「鐵路法」第3條規定,鐵路以「國營」為原則。第28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的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鐵路事業採國營的主要理由: 鐵路與國防關係密切 鐵路事業深具獨占性 建設需要巨額的資金 其經營與國計民生有很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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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央政府的資本額超過50%中央政府資本額(股份)超過50%事業特別組織法分段制分處制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獨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