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鐵路行車規則 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二十八條 號誌之種類及顯示意義如下:   一、險阻號誌:列車或車輛應停於號誌顯示處所外方,如在無法停車之距離內,顯示險阻號誌時,應速即停車,非俟顯示進行之號誌、或接獲通告、或有引導,不得進行。   二、注意號誌:列車或車輛預知次一號誌為險阻號(在終點站無險阻號誌顯示時,為應停車之位置),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注意進行。   三、減速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按指定減低之速度進行。   四、平安號誌: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五、引導號誌:列車應預知進路上有列車或車輛,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六、預告號誌:列車應預知主號誌機顯示之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七、慢行號誌:列車或車輛應依指定之慢行速度,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八、慢行預告號誌:列車或車輛應預知次一號誌為慢行號誌,得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進行。   九、慢行解除號誌:列車或車輛越過號誌之顯示處所後,得解除所指定之慢行速度進行。 各鐵路機構得依其實際情形,對號誌之種類酌予增減,並明定其意義。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平安號誌引導號誌慢行號誌慢行解除號誌慢行預告號誌注意號誌減速號誌號誌越過險阻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