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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代位責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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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17 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上一般稱之為何 ? (A) 代位責任說 (B) 自己責任說 (C) 過失責任說 (D) 故意責任說   國家賠償制度之理論,在我國現行法制上則採取綜合之立場。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此國家賠償責任,係以公務員有達法有責之行為為前提,且國家對於造成損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存在,採取國家代位責任之理論。 同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依據本條,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只要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到損害,即可成立,而不問國家對該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有無過失,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否善盡其注意,應認係採國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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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代位責任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