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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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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現行犯應該可以視為依法令的行為來阻卻違法,而不是正當防衛,畢竟沒有現在之侵害發生。(有一說為現行犯之逮捕是侵害已結束但仍可挽救,也算現在之侵害則不在此討論) 依照題示: 失明無法治癒乃刑法第10條第3項第1款之重傷罪(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在此合先敘明。 客觀上甲毒打乙,造成乙失明無法治癒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甲將乙毒打,主觀上有傷害之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層次上,似可依法令的行為(刑訴:現行犯之逮捕)來阻卻違法。 惟按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及第90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而「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之,但其程度以能達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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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傷害傷害致重傷罪刑事訴訟法第88客觀可歸責性故意條件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正當防衛逮捕現行犯重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