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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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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行為屬於刑法中所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   (A)拳擊賽中將對方打傷倒地 → 「不構成」犯罪行為。 ~解析 : 正常比賽下,可以不需負法律責任。因為在正規比賽下,有些屬於身體接觸型的比賽,其風險是比賽前就已經可以預估,而且都經過比賽雙方同意下才進行的,所以不是故意的情況下,造成對手的傷害,是可以達到「阻卻違法」事由的,因此 「免責 」。如,「拳擊賽中將對方打傷倒地」 -  在「主觀」的「認知」上,這個時候的「攻擊」,是為了「比賽獲得勝利」,「沒有要致對方於傷害」的「目的」,因此 「主觀」上也 「沒有達到犯罪」的 「動機」。 (B)戳破違規停放車輛之輪胎 → 「構成」犯罪行為。 ~解析 : 「戳破違規停放車輛之輪胎」 - 「戳破輪胎」這樣的行為,是犯了「公共危險罪」 喔 ! 即對有關「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會「產生危險」者稱之為「公共危險」,舉凡,「放火」或「失火燒毀」或「破壞建築物」及「交通工具」,「妨害舟車及航 空機行駛」,「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散布法定傳染病罪」.....等等。 (C)竊取錢財後良心不安而自首 → 仍 「構成」犯罪行為。 ~解析 : 一、「竊盜罪」屬於 「公訴罪」,所以,原則上,只要 「一提告即無法撤回」,但在《刑法》第324條卻規定,五親等以內的血親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若有構成竊盜罪嫌者,是為「告訴乃論」。因此在父母、子女及兄弟姊妹間,若是發生竊盜行為而報警處理,之後還是「可以撤回告訴」。 二、所以,「竊盜罪」,除了上述親屬間所為之竊盜外,其餘皆為「非告訴乃論」,對於「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有權利予以起訴」,所以當然還是「有罪」。 三、如果小偷「竊取錢財後良心不安而自首」,是有可能會減刑的,再加上老闆又不告那個小偷,如果那個小偷又犯後態度良好,那法官最後應該還是會輕輕判決。 除非...那個被抓到的人是屬於累犯或是在其他地方也有偷東西,不然法官應該會斟酌情況輕判的。 (D)進入債務人家中逕行搬走財物→ 「構成」犯罪行為。 ~解析 : [聯晟法網 ] 一、 在現代法治國家的理念下,個人並無法執行公權力,而必須依法解決糾紛,諸如:債務人欠款未還,「債權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還 款」,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債務人若還不清償,則只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才能就賣得的價金得到清償。所以,日常生活中 可見債務人未能償債,「債權人即恣意強行搬走債務人財物」,並不見容於法律,而有可能觸犯《刑法》。另討債公司、地下錢莊以恐嚇、擄人或毆打債務人等方式暴力討債,當然更是於法有違。 二、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作用,主要乃是為自己曾作過的意思表示,例如:催討帳款、終止租約等留下書面證據,但仍為「私人文書」的一種,並沒有取代或等同法 院判決的效力。所以,自「不能以發過存證信函,即可搬走債務人財產」。尤其,在現代法律制度下,並沒有其他人或方式可取代法院的強制執行,「債權人或其所委託之人, 當然都無權利強行取走債務人財產」。因此,債務人若遭此等不當討債或執行時,得予以拒絕,必要時並得報警處理。此外,即使債權人執有債務人之借據或法院之債權憑證,甚至法院允許債權人得自行收取金錢之執行命令,債權人均無逕行取走債務人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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