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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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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是什麼?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因為有某種原因存在,使得刑法不加以處罰,這類的特殊原因,我們稱作「阻卻違法事由」(負面構成要件)。   刑法設有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稱作「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共有五種: 一、依法令的行為   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只要有法令的依據,而行為人出於依法行事的意思,而且行為也沒有逾越法令規定的內容者,就可以阻卻違法。 如:執勤中的救護車闖紅燈不罰。   二、公務員依上級命令的職務行為   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公務員依上級公務員命令所做的職務行為,如果不是明知命令是違法的,就可以阻卻違法。 如:拆屋人員依上級命令拆除違建。   三、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刑法第22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從事業務的人在業務上所做的必要、正當行為,就可以引用這一條的規定來阻卻其違性。 如:密醫不具正式醫生的資格,不能從事醫療行為,因此並不是一個正當、合法的業務,所以密醫仍然構成了重傷罪。   四、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不小心打傷了闖空門而打屋主的小偷,不罰。失手打死小偷,減輕其刑。   五、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阿財為了避免小男孩的生命受到損害,在緊急的情況下砸碎車窗。阿財不必負起刑法第354條毀損罪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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