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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限制出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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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在奇摩知識家找到的,希望有幫助~~   限制出境有兩種: 一、行政處分的限制出境: 行政處分的限制出境是由調查局、警政署、海巡署及國家安全局等權責單位認為國人有入出國移民法第6條1項第3款至第4款的原因,例如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或涉及內亂、外患罪重大嫌疑,就可不用給予陳述機會,直接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國人限制出境,不服此行政處分限制出境可向內政部提出訴願。常見的行政處分限制出境,以因逃稅被財政部函送移民署限制出境居多。 二、司法強制處分的限制出境: 依法律依據的不同,又分為二種。 第一種係「與限制住居無關的限制出境」。 第二種為「適用限制住居規定的限制出境」。 謂限制住居係指限制被告居住、活動於一定處所,而停止羈押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16條)。 「與限制住居規定無關之限制出境」主要係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前段(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或因案通緝者),因與刑事訴訟法限制住居規定無關,並非羈押的替代處分,故不受有關限制住居合法要件之拘束,不需先經訊問程序。 第二種「適用限制住居規定的限制出境」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因刑事訴訟法僅規定限制住居,對於限制出境並無明文,目前實務界已普遍認為「限制出境」屬於「限制住居」的一種形態,適用有關「限制住居」的規定,限制出境為羈押的替代處分,依限制住居相關條文,限制出境的對象應為罪嫌重大的被告為限,且需先經訊問程序,有法定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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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行政處分的限制出境:司法強制司法強制處分的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無關行政處分適用限制住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