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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陽光法案與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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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BD%E5%85%89%E6%B3%95%E6%A1%88 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mp?mp=2 《旋轉門條款》,或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是中華民國之法規,目的為防弊,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一:「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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