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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隨身攜帶物品與行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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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 (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 15 公斤,每件體積不得超過 45立方公寸,總體積不得超過 60 立方公寸,並應自行保管。 (二)危險品、屍體、屍骨、屍骨灰、動物 ( 貓、狗、兔、魚蝦類等寵物以寵物箱、袋裝置且尺寸在長 43 公分、寬 32 公分、高 31 公分以內者不在此限 )及腐臭不潔、阻塞走道等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搔擾之物品,旅客不得攜帶上車。 二、行李託運交付 (一)每位旅客可憑乘車票免費託運行李,以 3 件為限、其總重量在 40 公斤以內;孩童票以 2 件為限、其總重量在 20 公斤以內 ( 定期票不得託運行李 ),超過免費重量應計收運費。 (二)行李係指隨身或旅行必需之用品,且單件重量在 30 公斤,體積在 1 立方公尺,長度在 2 公尺以內者。 (三)腐臭不潔之物品、污穢品、危險品、貴重品、違禁品不得作為行李託運。 (四)行李運抵到達站之日起 2 日以內為免費保管期間,逾期每件每日收保管費含稅 17 元。 (五)搭乘附掛有行李車之列車,託運行李時請於開車時間 30 分鐘以前辦理,逾時託運由適當之車次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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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4045立方公寸攜帶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