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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集會遊行法之合法範圍(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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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集會、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同屬表現自由 2.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基本人權。 3.國家保障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安全,使順利進行 4.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權利,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23規定 5.合憲事項: (1)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申請室外集會遊行,應予許可 (3)時間、地點及方式等規定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形成範圍→合憲 (4)規定集會遊行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安全、維持對外交通暢通→合憲 (5)限制集會遊行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資格 (6)規定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不許可集會遊行 (7)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 (8)對(5)~(7)所為限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23無牴觸→合憲 (9)對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憲法§23規定無牴觸→合憲 6.違憲事項: (1)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言論,使主管機關許可前,得就人民政治言論審查→違反憲法保障表現自由 (2)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不予許可→有欠具體明確,違憲 (3)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不予許可→有欠具體明確,違憲 (4)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對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及於二日前申請不予許可→違反憲法保障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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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明確性原則表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