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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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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釋字第 445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 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 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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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尚無牴觸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時 間、地點及方式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立法自由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