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於試題: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不立即召回者處(A)新台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B)新台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C)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D)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第63條之1(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等事項辦法之訂定)【相關罰則】第二項~§77-1  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認為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電車或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經進行調查及確認後,應責令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將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限期召回改正。   前二項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 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停止其製造、進口或銷售。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