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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需要層級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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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那一個國家的府際關係不屬於單一制國家的類型? (A) 美國 (B) 法國 (C) 英國 (D) 中華民國   ~解析 :   一、「聯邦制」( Federal System ) : (一) 「聯邦制」指涉「契約」或「盟約」,其「結構」介於「單一制」與「邦聯制」之間,把「權威」在「中央 ( 聯邦 ) 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劃分」,保證「雙方」都「不能完全除去對方」,各自「擁有一定」的「自主權」【意即 :「聯邦制政府」 ( federal  government ) 重視「聯邦政府」及「地方政府」間的「權力分配」=「中央」和「地方」之間是一種「權威」的「分享關係」】。 (二)「聯邦制」乃是藉由「成文憲法」鞏固其「體系」,在「成文憲法」中詳細記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的「劃分」及「保障」。   二、採行「聯邦制政府」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各「因素」: (一)「地理」; (二)「歷史」; (三)「國防」; (四)「文化」。   三、「聯邦制」的「特點」為 : (一) 「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係」→「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二) 「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 「領導」其「聯邦成員」。 (三) 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四) 「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統一」的「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意即 : 「各級政府」可以「自身」的「政策工具」行使「權力」= 各級政府「有權」訂定「政策工具」對「民眾」行使「直接」的「權力」】。 (五) 「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 =「中央」與「地方」的「權威分配」根據「憲法」的「規範」【意即 : 「成文憲法」分配 ( 賦予 ) 「各級政府權力」】。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衝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爲「准」【意即 : 「各級政府」的「憲政權力」不得「片面改變」】。   四、施行「聯邦制」的「國家」目前主要有 : 「美國」、「德國」、「澳洲」、「加拿大」、「巴西」、「瑞士」、「南非」「墨西哥」、「印度」。 ※「幅員廣大」之「國家」多為「聯邦制」。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典型代表國家」。   五、「聯邦制」的「優點」: (一)「允許」於在「政策上」享有「較大」的「差異性」及「實驗性」。 (二) 旨在「促成問題」之「爭辯」,而非「逕付實施」,故朝向「漸進主義」之「趨勢」視為「邁向民主政治」之「所須」。 (三) 可考量「不同族群」或「文化團體」,發展「各異」的「政策」= 可以反映「地方」的「族群」與「文化特點」【意即 : 「政策」須考量「族群」之「差異性」】。 (四) 可以「鼓勵」要求「治理過程」中的「區域參與」=「適切鼓勵」其「區域參與」。 (五) 可考量「少數團體」或「弱勢族群」的「需求」。 (六) 立法「因地制宜」。 (七)「分散政府」的「權力」,創造出「保障個人自由」的「制衡網路」。 (八) 符合「地方自治」之「理想」。   六、「中央集權」之「程度」由「高」至「低」的「順序」如下 : (一)「單一制」→ (二)「聯邦制」→ (三)「邦聯制」。【此三者即「府際關係」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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