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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非依特別法律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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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3 下列何者並非依特別法律任用之人員? (A)教育人員(B)主計人員(C)地政人員(D)關務人員 A:C   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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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營事業人員司法人員特別法第 32 條警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