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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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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一、近年來,所有「公共行政學者」均強調「民主行政」、「公共行政之公共性」 ( publicness ) 及「民營化」等「理念」,皆是強調「小而美」、「小而能」及「社會優於國家」 ( social is better than state ) 之「觀念」,再加上「官僚體系」之「無效率」,故一些普通存在於我們周遭之「組織」,如「公益組織」、「研究組織」、「醫院」、「基金會」等,均以「非營利」( non-profit )為「目的」之「組織」因應而生,我們均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 the third sector )。 二、「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學者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以下茲舉幾位學者之「定義」加以說明 : ( 張潤書 : 1998 : 301 ~ 302 ) (一) 韓斯曼 ( Hansmann ) : 「禁止」將組織「盈餘」分配給組織「領導者」、「成員」,組織的「盈餘」運用於其「未來服務」或「所欲資助」的「對象」。此即所謂之「不分配盈餘限制」。 (二) 伍夫 ( Wolf ) : 認為「非營利組織」為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在「國家法制」下,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以「公共服務」為「目的」,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其應具備下列五種「特徵」: 1. 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 2. 為「不營利」或「慈善」的「法人組織」。 3. 排除「自利營私」的「管理結構」。 4. 「免除」聯邦稅。 5.「捐助者」享有「減稅」的「優惠待遇」。 (三) 希爾 ( Hell ) : 認為「非營利組織」具備三項「目標」: 1. 執行「政府委託」之「公共事務」。 2. 執行「政府」或「營利組織」所「不願」或「無法完成」之「事務」。 3. 影響「國家」、「營利部門」或「其他非營利組織」之「政策方向」。 (四) 孫本初老師 : 認為所謂「非營利組織」,是指其「設立」之「目的」並非在「獲取財務上的利潤」,且其「淨盈餘不得分配」予「其成員」或「其他私人」,因之而為具有「獨立」、「公共」、「民間」等「性質」之「組織」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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