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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非關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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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何謂普遍消除非關稅障礙原則? 答: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中除本文內有不得以關稅以外非關稅措施限制或禁止貿易之一般規定外(第十一條),對於傾銷、補貼(第六、十六條)、關稅估價(第七條)、輸出入手續(第八條)、產地標示(第九條)、國內貿易法規(第十條)、國營貿易事業(第十七條)等此類非關稅措施,均設有規定,以期使其不成為貿易障礙。 在甘迺迪回合(一九六三~六七)以前,國際間除美國與歐盟曾因農產品補貼問題發生爭議外,非關稅措施所造成之貿易問題並不顯著。甘迺迪回合談判中,首次將非關稅措施納入議題,惟因各成員對於非關稅措施缺乏談判經驗,因此在這方面除達成反傾銷規約外,其他部分則無績效。但是此規約之達成,除本身之重要性外,更重要的意義在於顯示NTM確可經由多邊談判解決。 東京回合談判(一九七三~七九)首次大幅度檢討非關稅措施,除界定其範疇外,並試著加以約束,使它的動向受到應有的限制,而不致繼續形成國際貿易之壁壘與阻礙。 到了烏拉圭回合談判(一九八六~九三),各國對於農產品非關稅措施達成共識,除了同意日、韓稻米可採限量進口之特別處理方式外,須將所有非關稅措施轉化為關稅型態。至此,確立了普遍消除非關稅障礙之原則。   所以C答案應改成以下才對:  (C)對貿易的管制以消除關稅為主,並涉及非關稅貿易障礙之消除!以上是個人拙見~ 參考內容如下: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78aFB7SLWHAJ:www.coa.gov.tw/view.php%3Fcatid%3D972+&cd=1&hl=zh-TW&ct=clnk&g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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