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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預算與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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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預算與決算時序: 若有謬誤, 煩請不吝指正8月底前---行政院提出總預算案到立法院11月底前--立法院議決總預算案隔年1月15號前--總統公布總預算案隔年4月底前----行政院提出總決算到監察院隔年7月底前----監察院提出總決算審核報告到立法院 預算法第46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 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 ,並附送施政計畫。預算法第51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 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決算法第21條: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 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彙案編成 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一併呈行政院,提經行政院會議通過,於 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決算法第26條: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 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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