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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預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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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刑罰的目的在對社會大眾的心理強制作用(屬於一般預防理論) 刑罰之目的,並非只在於應報,乃為達成將來預防犯罪之目的,亦即「為了不使其再犯罪而處罰之」。 預防理論又區分: (1)消極ㄧ般預防理論:係以刑罰對社會大眾或特定對象之作用為重點,認為刑罰之目的,在於預防社會ㄧ般人或特定對象之犯罪。以「刑罰威嚇」為理論中心,並以「心理強制理論」構架出一個刑罰的目的觀,以刑罰作為威嚇一般社會大眾或特定對象為手段,使不敢心存僥倖以身試法,達成嚇阻犯罪的目的構想。 (2)積極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刑罰最重要的核心目的,應在對犯罪人施以再社會化與合規範人格化過程中,達到「規範內化」的目標。將刑罰目的建構在法規範的信賴上,以及法確信的強化上,以建立社會大眾的信賴感。 (3)特別預防理論:係將刑罰的作用置於犯罪人身上。透過刑罰的作用,ㄧ方面藉以改變行為人的犯罪慾望,使其能在復歸社會,改過遷善,不再犯罪;另ㄧ方面,則藉由刑罰嚴厲的制裁,使得行為人與犯罪隔離。換言之,對於可改善且有改善必要犯罪人,則藉由刑罰以改善之。 刑罰的預防目的,須在應報的正義範圍內,即相對應於犯罪的刑罰範圍內,才具有合理性及合目的性,亦即合目的性須以正義為基礎,才是真正的合目的性。相對地,正義亦只有在具備合目的性的情況下,才能達到實質的正義。 應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終究還是須統合在維持社會秩序的功利目的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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