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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馬伯利訴麥迪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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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伯利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 U.S. (1 Cranch) 137 (1803))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判決的一個案例。莊園主馬伯利由於上屆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紳士」的委任狀,而繼任政府的國務卿麥迪遜拒絕將委任狀下發,根據1789年《司法法》第13條,最高法院對此具有初審管轄權,於是馬伯里直接向當時並無實權的最高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狀。在由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主筆的判決意見中,裁定馬伯利應該獲得獲得委任狀,但同時首次運用司法審查權,判定《司法法》因為違憲而無效,理由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二款,最高法院對此案並不具有初審管轄權,而僅具有上訴管轄權,故將案件撤銷。雖然馬伯利未得到委任狀,但美國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與行政權正面衝突的基礎上,樹立了對憲法的解釋權,即司法審查權。由此開始,司法權成為制衡行政權和立法權的第三種權力。 影響: 由於馬伯利案是確立最高法院審查合憲性的第一案,所以該案對後世有深遠影響,此案例後來被數百次的引用,成為被引用次數最多的案例。[31]美國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這個案件中寫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語,現在被刻在美國最高法院的牆壁上:「解釋法律顯然是司法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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