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高中入學方式
第12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二、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98年2月5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比例。 二、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者,其合計名額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登記分發入學:以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