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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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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教師法 (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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