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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民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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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2日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01922號函訂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為提供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繼續在原教育階段之就學機會,以提升其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請假天數達應上課天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因家長疏忽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三)經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在未來升級教育中更能適應普通班之教育學習者。 四、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程序如下 (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老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 (二)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 (三)學校初審通過後應依本局規定時間提鑑輔會複審。 五、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習輔導計畫、個案評估表。 (三)個案輔導會議紀錄。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核定文件。 (五)學生輔導紀錄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 (七)其他相關文件(如醫療證明文件等)。 六、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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