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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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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中,何者無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重婚 ~「有」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B)有不治之惡疾 ~「無」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由民法1053條中的規定內容,排除了本題中(A)選項及(D)選項。另外,依民法1054條的規定再排除了(C)選項。因此本題就只剩下(B)選項沒有請求權行使期間限制喽 !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 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D)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解析 : *民法第1052條 (裁判離婚之事由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 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 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1條 (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法第1053條 ( 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4條 ( 裁判離婚之限制(二) )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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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不治之惡疾意圖殺害他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裁判離婚之事由 裁判離婚之限制請求權行使重婚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