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78)秘台廳(一) 字第 01189 號
發文單位: 司法院 發文字號: (78)秘台廳(一) 字第 011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44-345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79 條( 74.06.03 ) 民事訴訟法 第 68、69、70、71、72、73、74、75、487 條( 75.04.25 ) 非訟事件法 第 7、28 條( 75.04.30 ) 要旨: 收養為身分行為。除被收養人未滿七歲,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外,應由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自行決定收養之意思 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1572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GHcunfdPG-cJ:www.ljland.gov.tw/loadfile/2553-f2.pdf+&hl=zh-TW&pid=bl&srcid=ADGEESiIXvokTZqGWH2uTNF4rBPJOPFf7ooF1d3D-r7VUVD-gwZFaoWQMribkMOs_vGMogT8bs8qTDYSGkYrDtw-u3zY9ZkkcfE7n7eEuQPknE20LXB6RFPazk9PabCygwm7VdEVbbA8&sig=AHIEtbQgGHMPFg3xTun1J3l907jX3SVXqA
關鍵字:
收養人、
未滿七歲、
法定代理人、
被收養人、
身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