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課程評鑑
課程評鑑 (一)評鑑範圍包括: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實施成果等。 (二)課程評鑑應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工合作,各依權責實施: 1.中央: (1)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評估課程改革及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作為未來課程改進之參考。 (2)建立各學習領域學力指標,評鑑地方及學校課程實施成效。 2.地方政府: (1)定期了解學校推動與實施課程之問題,並提出改進對策。 (2)規劃及進行教學評鑑,以改進並確保教學成效與品質。 (3)輔導學校舉辦學生各學習領域學習成效評量。 3.學校: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三)評鑑方法應採多元化方式實施,兼重形成性和總結性評鑑。 (四)評鑑結果應做有效利用,包括改進課程、編選教學計畫、提升學習成效及進行評鑑後之檢討。
關鍵字:
形成性、
課程評鑑、
進行評鑑後之檢討、
中央、
地方政府、
多元化、
學力指標、
實施成果、
成果、
提升學習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