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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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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30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金額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始可上訴第三審 (B)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 (C)第三審係強制律師代理 (D)第三審之律師酬金因非繳入法院,因此不屬於訴訟費用 (A)訴訟標的金額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始可上訴第三審 -第二審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B)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 -第三審是法律審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C)第三審係強制律師代理 民事訴訟法第474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D)第三審之律師酬金因非繳入法院,因此不屬於訴訟費用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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