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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988年教育改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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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 1988)被廣泛認為是繼巴特勒的1944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44)之後,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最重要的教育立法。蘇格蘭教育立法獨立於英國其他地區。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規定包括: 1. 引進直接撥款公立學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GMS)。中小學可以擺脫各自地方政府的影響,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資助。 2. 引進地方學校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s,LMS)。法案允許所有學校脫離地方政府直接的財政控制,財政權交給校長 3. 引進國家課程(National Curriculum,NC)。 4. 在學校引進「關鍵階段」(Key Stage,KS)。在每個關鍵階段必須達到規定的教育目標。 5. 引進選擇要素(element of choice),父母可指定哪所學校是其首選目標。 6. 引進成績名次表,發布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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