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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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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301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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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真是個XX帝國。 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 1974年美國政府制定貿易法案,貿易法案內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當美國廠商到美國 國外作生意,受到當地國的歧視、不合理或不公平待遇時,美國總統也就是白宮方面 可以直接以行政手段跟貿易對手國進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時可以逕行報復措 施」。 「301條款」國家又分為優先指定國家(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 (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 (Watch List),其中美國會在公告後6個月內對優 先指定國家展開調查並進行諮商,若不能達成協議再決定貿易報復措施;「優先觀察 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國家則不會面臨立即報復措施或要求諮商,除非美國察覺 有更嚴重的違反智慧財產保護行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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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1974年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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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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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觀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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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觀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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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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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指定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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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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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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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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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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