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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79年台上字第5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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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79年台上字第5253號 案由摘要: 竊盜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下冊) 續編 (一) 第 4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87 年刑事部分)第 3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69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33 卷 6 期 6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1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  ( 58.12.26 )  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  ( 82.07.30 )  要旨: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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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竊盜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加重條件台上字第5253號攜帶兇器竊盜罪第5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