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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大學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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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大學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之大學評鑑。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免接受評鑑: 一、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結果經本部認定通過者。 二、已經本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者。 大學依前項但書第一款規定申請認定者,其自我評鑑之實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訂定自我評鑑相關辦法,落實執行,及依據評鑑結果建立持續改善機制並有具體成效。 二、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三、自我評鑑所定之評鑑項目確實反映校務經營之成效或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門之教育品質。 四、已設置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統籌規劃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一定比率以上。 五、自我評鑑之實施包括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二個階段。 六、校務外部評鑑委員應由對高等教育行政具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教授,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門外部評鑑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 七、最近一次完成自我評鑑年度至申請年度在三年以內。 本部為辦理第一項但書第一款之認定,應組成認定小組為之,其認定之程序及基準,由本部定之;為辦理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認可,應組成認可小組為之,其認可之程序及基準,由本部定之,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應由本部公告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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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大學評鑑內部評鑑外部評鑑自我評鑑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