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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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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地方制度法第50條)  二、 立法委員立法委員立法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 一、 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 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憲法第73條)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 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 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 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 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大法官釋字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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