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1條 )
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口訣:30不協 ),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口訣:60不成 )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I0020004&k1=%E4%B8%89%E5%8D%81%E6%97%A5%E4%B8%8D%E9%96%8B%E5%A7%8B%E5%8D%94%E8%AD%B0%EF%BC%8C%E6%88%96%E8%87%AA%E9%96%8B%E5%A7%8B%E5%8D%94%E8%AD%B0%E4%B9%8B%E6%97%A5%E8%B5%B7%E9%80%BE%E5%85%AD%E5%8D%81%E6%97%A5%E5%8D%94%E8%AD%B0%E4%B8%8D%E6%88%90%E7%AB%8B%E6%99%82%EF%BC%8C%E8%AB%8B&k2=&k3=&k4=&kwid=5326&cd=2012/6/7
關鍵字:
假處分、
三十日、
三十日不開始協議、
六十日、
拒絕賠償、
行政訴訟法、
醫療費或喪葬費、
附帶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