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行政罰的界定與處罰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一)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 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 (三)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四)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五)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六)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其他種類行政罰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影響名譽之處分行政罰警告性處分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