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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法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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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75 條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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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特定人之送達公示送達公告外國或境外外國或境外為送達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治外法權人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處所不明送達之處所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