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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物及營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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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第4頁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gbcz7_k3sKIJ:moodle.ncnu.edu.tw/mod/resource/view.php%3Fid%3D120349+%E7%A7%81%E6%9C%89%E5%85%AC%E5%9C%92%E3%80%80%E5%85%AC%E7%89%A9&hl=zh-TW&gl=tw&pid=bl&srcid=ADGEESiscPu3EBhhWAJfI7XJazgA9XDG9UDCPEqcxxybqaYEsqYQBcNN3jIEbn1ulO_tLL2v1-OveboJusgGT-VBDEDuUwEoq-Nexf1cHwDct5QR4lXfuBxK-8tfIIonJzoIR512f1x2&sig=AHIEtbTsiU9ruXOTtCciLsd51wFE_BhBxQ            •意義:為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由政府提供之給付。 •內容:公物與營造物。 公物------   •意義: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行政主體所支配之狀態。 •要件 –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政府之營利事業,稱為財政財產,非公物,如中油公司。 –由行政主體支配:如私有公園或博物館非公物。 –例如道路是公物,但非營造物。 公物的分類   –公共用物:直接提供公眾使用之公物,如道路(如國道六號)、公園、廣場等。 –行政用物:內部使用之公物,如辦公廳舍、警察裝備。 –特別用物: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並有排他之權利。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山坡地;在道路舉辦慢跑。 –營造物用物:構成營造物之公物,如圖書館之硬體設備。 公物的特徵: 1.不融通物: ----不得為交易之標的,但不妨害公物合於目的之使用條件,得轉讓 2.無法時效取 ----- 公物處於行政主體支配,占有人無法公然和平繼續占有。  3.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標的---- 公物屬不融通物,也就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4. 不得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之對象為私人所有之物,公物徵用只能由財產主管機關撥用;例如暨大校區。  公物之成立: •因事實狀態而成立:如長時間道路供公眾通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注意: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為公物,但屬他有公物。 •因法律行為而成立:如舉行啟用之典禮或儀式、張貼公告、發布使用或管理規章等。  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亦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 公物之消滅: •事實消滅:如橋樑毀壞、河流淤塞。 •法律消滅:公物之主管機關廢止之。廢止視為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公物之啟用亦為一般處分。 •公物利用所發生法律爭議→行政訴訟   營造物      •意義:行政主體支配,由人與物作為手段之存在體,持續性的為特定公共目的服務。 •種類: –服務性營造物:郵局、港口等。 –文教性營造物:公立學校、博物館。 –保育性營造物:公立醫院、療養院等。 –民俗性營造物:孔廟、忠烈祠等。 –營業性營造物:公有果菜市場、漁市場     •營造物利用關係: –公法關係:營造物之設置法規,賦予營造物強制性之權力,並以實現一般公權力行政範疇之事務為目的。 –私法關係: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法律屬性,如以私法關係實現者。      •舉例: –私法關係:向公有市場承租攤位(租賃契約)。 –公法關係:行政機關將營造物利用規則(市場管理規則),修改以核准使用代替承租,以核准許可書取代租約,不收租金而徵收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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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公用徵收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標的不融通物公物支配無法時效取融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