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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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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奇摩知識 一、情況判決是日本行政救濟法制上存在的制度,在我國法制中,於民國八十八年時修法引入。主要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一九八條第一項:「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其要旨在於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倘若法院認為其撤銷反而於公共利益有害,則可駁回原告之訴。舉例給你聽:甲地主土地為市政府徵收、蓋有國民學校乙所。但徵收處分是違法處分,甲於是提起撤銷之訴。行政法院經過審理,發現甲所主張者確有其事、原處分的確違法有瑕疵。但學校已蓋成,倘若判決撤銷徵收處分、命市政府拆校還地,將導致學生無法上學之情形,於公共利益反而有害。於是法院即可利用這一條文駁回原告甲之請求。 二、情況判決之要件: 1.當事人提起撤銷之訴,其他訴訟(確認、給付)不在其中。 2.公益考量大於當事人之權利保護。 三、情況判決之效果: 1.原告敗訴,但法院應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原處分確有違法」此一情形(行政訴訟法第一九八條第二項)。 2.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命機關補償原告之損失。參見行政訴訟法第一九九條:「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高等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四、情況判決之制度因容許違法之行政處分因公益理由存在,被許多學者認為是以公益名義違反法律優位之要求,因此一直存有爭議。此外,在訴願法中亦有類似制度,可參見訴願法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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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以公益名義違反法律優位之要求公益考量原告所受損害情況判決於公益有重大損害訴願法八十三條賠償程度防止方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