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特殊教育-學習障礙的定義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 \"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 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 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 、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 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   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是無法明確界定原因的統稱   神經系統異常→明指因神經系統而產生問題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學習障礙園舍建築的公共安全學習障礙的定義幼兒園環境規劃幼兒園環境規劃安全燙傷處理方式父母親「共同閱讀」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