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特殊教育-學習障礙的定義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 \"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 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 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標準如下: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 、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 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 神經心理功能異常→ 是無法明確界定原因的統稱 神經系統異常→明指因神經系統而產生問題
關鍵字:
學習障礙、
園舍建築的公共安全、
學習障礙的定義、
幼兒園環境規劃、
幼兒園環境規劃安全、
燙傷處理方式、
父母親「共同閱讀」、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