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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民法第188 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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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B0000001&k1=%E5%83%B1%E7%94%A8%E4%BA%BA%E8%88%87%E8%A1%8C%E7%82%BA%E4%BA%BA%E9%80%A3%E5%B8%B6%E8%B2%A0%E6%90%8D%E5%AE%B3%E8%B3%A0%E5%84%9F%E8%B2%AC%E4%BB%BB%E3%80%82%E4%BD%86%E9%81%B8%E4%BB%BB%E5%8F%97%E5%83%B1%E4%BA%BA%E5%8F%8A%E7%9B%A3%E7%9D%A3%E5%85%B6%E8%81%B7%E5%8B%99%E4%B9%8B&k2=&k3=&k4=&kwid=5383&cd=2012/7/9 民法民國101 年06 月13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 101.12.13) 施行。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B0000001&k1=%E5%AE%9A%E4%BD%9C%E4%BA%BA%E4%B8%8D%E8%B2%A0%E6%90%8D%E5%AE%B3%E8%B3%A0%E5%84%9F%E8%B2%AC%E4%BB%BB%E3%80%82%E4%BD%86%E5%AE%9A%E4%BD%9C%E4%BA%BA%E6%96%BC%E5%AE%9A%E4%BD%9C%E6%88%96%E6%8C%87%E7%A4%BA%E6%9C%89%E9%81%8E%E5%A4%B1%E8%80%85%EF%BC%8C%E4%B8%8D%E5%9C%A8%E6%AD%A4&k2=&k3=&k4=&kwid=5363&cd=2012/7/9 民法 民國101 年06 月13 日※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 101.12.13) 施行。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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