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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基準法 第24及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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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N0030001&k1=%E4%BA%8B%E6%A5%AD%E5%96%AE%E4%BD%8D%E7%84%A1%E5%B7%A5%E6%9C%83%E8%80%85%EF%BC%8C%E7%B6%93%E5%8B%9E%E8%B3%87%E6%9C%83%E8%AD%B0%E5%90%8C%E6%84%8F%E5%BE%8C%EF%BC%8C%E5%BE%97%E5%B0%87%E5%B7%A5%E4%BD%9C%E6%99%82%E9%96%93%E5%BB%B6%E9%95%B7%E4%B9%8B&k2=&k3=&k4=&kwid=5162&cd=2012/5/2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N0030001&k1=%E9%9B%87%E4%B8%BB%E5%BB%B6%E9%95%B7%E5%8B%9E%E5%B7%A5%E5%B7%A5%E4%BD%9C%E6%99%82%E9%96%93%E8%80%85%EF%BC%8C%E5%85%B6%E5%BB%B6%E9%95%B7%E5%B7%A5%E4%BD%9C%E6%99%82%E9%96%93%E4%B9%8B%E5%B7%A5%E8%B3%87%E4%BE%9D%E5%B7%A6%E5%88%97%E6%A8%99%E6%BA%96%E5%8A%A0%E7%B5%A6%E4%B9%8B&k2=&k3=&k4=&kwid=5147&cd=2012/5/25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06 月29 日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100 年06 月29 日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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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二小時以內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勞動基準法延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