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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送達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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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73條: 第一項:補充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留置送達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74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第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後段略)   行政程序法§75:不特定人送達(公告送達)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政程序法§78:公示送達 第一項: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居住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 公示送達跟公告一直搞混+.+ 公告是不知道是誰所以才\"公告周知\" 公示送達~知道是誰但不知道住哪裡 補充送達98年考題裡也有出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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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特定人公示送達寄存送達有辨別事理能力留置送達補充送達不特定人送達(公告送達)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送達利害關係相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