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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送達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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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送達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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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73條: 第一項:補充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留置送達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74條:寄存送達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第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後段略) 行政程序法§75:不特定人送達(公告送達) 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行政程序法§78:公示送達 第一項: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居住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 公示送達跟公告一直搞混+.+ 公告是不知道是誰所以才\"公告周知\" 公示送達~知道是誰但不知道住哪裡 補充送達98年考題裡也有出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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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不特定人
、
公示送達
、
寄存送達
、
有辨別事理能力
、
留置送達
、
補充送達
、
不特定人送達(公告送達)
、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公告送達
、
利害關係相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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