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
名 稱 公布日期修正日期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69 年 06 月 02 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 5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 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已經沒有所謂16類了!
關鍵字: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醫事、
損傷或不全、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特 殊教育、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