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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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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公布日期修正日期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69 年 06 月 02 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第 5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 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已經沒有所謂16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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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醫事損傷或不全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特 殊教育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