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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特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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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童特殊人權 我國憲法第一五三條與第一五六條特別揭示:國家應實施兒童福利政策,對於從事勞動之兒童並應予以特別保護。基於人權普世性之考量,兒童權利公約所規定之權利於我國亦有落實之必要。相對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賦予兒童之特殊人權,我國法已落實之部分包括下列數項: (一) 優先權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所謂優先權乃國家對於兒童權利之保障優於成人,且國家處理兒童是性應遵循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二) 身分權:即兒童出生後,應有一定之國籍與受父母之照顧之權利。例如:兒童福利法第二條:「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身心障礙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身心障礙兒童之指紋資料。」 (三) 家庭生長權:就家庭生長權而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者有:兒童出生後即應受父母之照顧;除有虐待、遺棄或父母離益之情形外,兒童應免於與雙親分離;兒童在不違反其最佳利益之原則下,有與其分離之父母會面交往之權利;以及收養兒童應得合法機關╲機構之許可等 (四) 發展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五) 社會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賦予簽約國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有兒童接受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保障給付之權利。 (六) 遊戲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承認兒童擁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娛樂、休閒、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 (七) 免於戰事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簽約國在發生武力紛爭時,保證十五歲以下之兒童不會直接參加戰鬥行為,而在徵召十五歲至未滿十八歲兒童入伍時,應盡量讓年紀較大者優先入伍,並應採取一切可行之措施,保護和照顧受武力紛爭影響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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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兒童特殊人權優先權免於戰事權家庭生長權發展權社會權身分權遊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