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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虐待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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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將兒童虐待的類型分成四種: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精神虐待(mental abuse)〈或心理虐待、情緒虐待〉、性虐待(sexual abuse)與疏忽〈neglect〉。以下分別說明:   1.  身體虐待: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故意或非故意傷害的行為,如槌、打、踢、搖、咬或燒,進而造成死亡、外型受損、身體器官功能損害、長期身體傷害〈陳桂絨,2000;林賢文、張必宜,2004〉。而身體虐待和嚴苛管教差別在於身體虐待是一種過度且不適當的、兒童無法承受的傷害性暴力行為,管教則是有關兒童行為的部份,給予明確的糾正、明示改進的目的與方式〈萬育維,1994〉。   2.  精神虐待: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意識、故意對兒童的情緒傷害,像是對待孩子用拒絕、恐嚇、忽略、怪罪等態度,去孤立小孩、打垮小孩自尊心,導致其身體發育不良、情緒或行為障礙,或因長期處於婚姻暴力下的目睹兒童,導致其心理遭受嚴重的創傷〈陳桂絨,2000;林賢文、張必宜,2004〉。   3.  性虐待:被認為是最嚴重的虐待行為,兒童的父母、或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對兒童的性侵害,包括愛撫、性交、強暴,或讓孩子長期暴露於色情環境之下等行為。被性虐待的兒童通常會因為施虐者的恐嚇或控制而保持沉默,其他成人需要仔細觀察才能發覺到孩子的受虐情況〈萬育維,1994;陳桂絨,2000;林賢文、張必宜,2004〉   4.  疏忽:指兒童的父母、養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沒有提供兒童基本生活所需,導致兒童的發展遲緩,或因此影響其生命健康與安全。由此可知,疏忽的範圍很廣,從食衣住行到學習、醫療與正當行為之疏忽到遺棄兒童〈萬育維,1994〉。   來源 兒童保護服務 兒童福利聯盟知識長  王美恩   應該沒有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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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兒童虐待性虐待疏忽精神虐待身體虐待發展遲緩遺棄兒童